设计师举报淘宝店剽窃其毕业设计品牌 律师:店铺或涉嫌侵犯设计师文字作品著作权

8月29日,设计师博主“拖堂女客人”郑女士发帖称,自己的毕业设计遭到了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剽窃,该店铺经营者项某曾在直播中大段剽窃毕业设计文字、图片内容,挪用自己的品牌理念、历史等,并使用自己的品牌名“庶人”,店铺拥有超过18万粉丝,曾登上蓝染工艺男装店铺的粉丝榜、热卖榜。

8月30日,记者向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客服咨询相关情况,并致电、发送短信询问经营者项某,均未收到答复。记者就相关情况咨询淘宝客服,客服称可以就商品进行举报,平台商家部门将对商家行为进行记录,如不符合规则将处罚。

9月2日,郑女士告诉记者,项某仍未联系自己,自己计划提起诉讼。同日,淘宝客服就相关举报反馈,标记为“重点关注”,称“已列入关注范畴。平台将持续加强对商家合规宣导”。

淘宝店主曾在与某大V直播连麦中

使用举报人文章、图片

8月29日,郑女士发布微博,指控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剽窃自己的毕业设计。郑女士称,自己2016年毕业设计中包含“庶人”品牌文化、相关调研等品牌内容。她告诉记者,从2017年开始,自己会在音乐节等集市上售卖“庶人”相关产品,为蓝染方巾,未曾开设店铺。

2016年9月23日,郑女士曾创作发布文章《庶人溯源——观察、劳作与设计》,称“庶人为青年平面设计师郑女士于2016年初设计的蓝染布艺衍生品牌”,文章中详细叙述其关注并学习蓝染技艺的经历并配图。

▲项某直播内容与郑女士文章对比

郑女士称,文章中大量内容被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经营者剽窃,在直播中直接使用上述文章文字及图片内容。她回忆,自己在2017年时,曾计划注册商标,发现“庶人”已被注册。2018年,曾有网友联系她,称发现同名蓝染品牌的淘宝店,询问是否与她有关,这是她第一次知道这家淘宝店。

记者查证发现,2023年8月,微博大V“植物眼”曾连线淘宝店铺经营者项某并直播,直播回放显示,项某自称为“庶人”的主理人,介绍品牌相关历史时播放标题同为《庶人溯源——观察、劳作与设计》的幻灯片,内容多次使用郑女士文章图片及文字,称为自己的经历。

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页面显示,其售卖产品多为蓝染男装衣物。营业执照页面显示,该店铺所属公司为中山古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项某。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此前,项某曾注册公司温岭市广策服装厂,该公司最早于2016年11月申请注册商标“庶人”,分类为服装鞋帽,该公司已于2023年注销。

8月30日,记者向淘宝店铺“东方蓝染 百年庶人”客服咨询相关情况,并致电、发送短信询问经营者项某,均未收到答复。9月2日,记者注意到,该店铺已更名为“庶人”。

在郑女士发布举报内容后,曾与项某连线直播的微博大V“植物眼”转发并评论,称:“做植物染系列直播节目是希望这个冷门的领域能得到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剽窃对原创作者和行业的打击都是无法估量的。向被侵权的原作者致歉,这个系列停播整顿。”

淘宝平台就相关举报反馈“重点关注”

律师解析哪些方面或涉嫌侵权

8月30日,记者就郑女士举报的相关情况咨询淘宝客服,客服称可以就商品进行举报,平台商家部门将对商家行为进行记录,如不符合规则将处罚。记者提交举报后,9月2日,淘宝客服就相关举报反馈,标记为“重点关注”,称“已列入关注范畴。平台将持续加强对商家合规宣导”。

▲淘宝对相关举报反馈“已重点关注”

9月2日,郑女士告诉记者,项某一直没有联系自己,她打算提起诉讼维权。

被举报店铺是否涉嫌侵权?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人赵子涵律师认为,由于郑女士较少将“庶人”品牌进行商业用途,因此难以说明该品牌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也难以认定被举报店铺的行为涉及同业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就郑女士发表的文章等内容,项某对“庶人”品牌的品牌文化、历史、理念等的描述,可能涉嫌侵犯郑女士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提起诉讼,判决确认侵犯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发布《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提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他人已在先享有,并在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郑女士可以作为在先权利人,申请认定已注册的“庶人”商标无效。

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分析,品牌理念、品牌历史本身并不受商标法保护,单就商标而言,郑女士不享有相关权利,被举报店铺也不涉及侵权。若项某在直播间大量使用郑女士文章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还需结合具体使用内容、表述等判断,而相关著作权与商标文字、图形并不相关,难以认定为商标注册时侵害了郑女士的在先权利。此外,虽然注册商标“庶人”的公司已注销,但商标并不会因此直接失效,如果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包括郑女士在内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