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支持利用专项债 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10月9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证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允许利用相关城市公交用地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

《意见》指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各地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

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在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方面,《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

《意见》还提出,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在满足相关前提下,允许新增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同时,支持现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站、首末站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记者 郭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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