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继续“拌黄瓜” 竟遭原东家高价索赔
记者马忆玲 通讯员江小开
某餐饮公司冷菜工刘某离职后“挪个窝”继续拌黄瓜,却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多元,理由是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日前,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庭外,除了“这笔钱该不该赔”引发热议,不少“吃瓜群众”表示,企业用竞业协议捆绑普通“打工人”并不合理。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竞业协议虽好用却不应滥用,企业要厘清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确保人才合理流动。
冷菜工离职后再就业,被告了
“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包括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说实话,我不太清楚这个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效用。”刘某坦陈,自己虽然和原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却从没详细了解过协议涉及哪些内容、有什么用。因此,他收到诉状的第一反应是:继续拌黄瓜也违法吗?
依据协议来看,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分配的工作任务。协议还约定,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与餐饮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又先后在另外两家酒店干起了“老本行”——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及配菜制作。
得知这一情况后,去年4月,原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但实际上,在刘某离职后,该公司并未向他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无意中签订协议,面临举证难
按理说,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记者走访发现,竞业限制正在各行各业向普通员工蔓延,不少“打工人”都有受困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经历。
南京某舞蹈培训机构老师孔琳(化名)在原机构任教5个月后,因薪资待遇不理想选择离职,担心涉及法律责任,最终选择遵守竞业协议而暂时改行择业。在她看来,普通员工与公司地位不对等,很难拒绝签订相关协议。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10年来,国内竞业限制纠纷案数量逐年上升。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被告人赵某从事宽带安装运维工作,离职后进入另一家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被原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5万余元。庭审中,赵某坚称并不清楚情况。原来3年前,公司曾要求赵某等一批一线员工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及附件协议,而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补偿金以及违约金等相关内容就“藏”在附件协议中。
“劳动者签订过保密协议,又想要证明自己不负有保密义务,其实非常困难。”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说,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主张竞业限制赔偿的依据,这也导致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究竟是谁?
那么,究竟谁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彭鄢告诉记者,在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时,要结合“接触信息的可能性”和“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两个关键点进行分析。
“首先,有机会接触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劳动者,才具备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其次,如果劳动者有机会接触保密信息,但并非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了解信息却未构成重新择业的便利条件,重新择业后利用信息的可能性也不大,则签订保密协议就足以保护相关信息,不应再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
彭鄢还提到,因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构成极大限制,应从法律上防止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对协议适用范围严格限定。
“我们通过走访调研,了解到劳动者的这类实际需求,所以在普法宣传时也更加注重这方面内容。”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旭东提醒,劳动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还要多注意以下情形,如企业设置天价违约金,与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极不对等;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拆分其工资结构,将部分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发放,规避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