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被判刑
6月13日无证卖真烟,违法吗?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一名男子就因无证经营总价值11余万元的香烟而获刑,并处1万元罚金,同时需追缴违法所得。
常某在韶山经营一家茶楼,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方便茶楼经营及利益驱使,常某让店员从附近多家商店购进价值115050元的卷烟,销售给来茶楼消费的客人。
2024年2月2日,韶山市烟草专卖局联合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自2024年1月8日至2月2日,该茶楼已销售黄芙蓉王、白沙(和天下)、白沙(和气生财)香烟共计2250包,价值85425元,利润8380元。待销售芙蓉王(硬)、白沙(和天下)、白沙(和气生财)等香烟共计91.8条,价值29625元。经鉴定,待销售香烟均为“真品卷烟”。
案发后,常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8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常某违法所得8380元,上缴国库。
目前该案已生效,罚金已履行完毕。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销售真烟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法官提醒,在我国,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现实中,还有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假烟。法官指出,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