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他在同一商家下单近40次,每单申请退款,原因竟是这个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一个月内,

男子“疯狂”向同一网络商家

下单近40次之多,

并且每单申请退款,

只因为商家没有给他“优惠”

4月8日获悉,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件,

法院判决要求该男子

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部分损失。

2023年11月14日,42岁的黄俊(化名)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家商铺(以下简称商家)下单了某款汽车贴纸,交易金额为74元。黄俊收到货后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询问店家能否优惠10元。黄俊的请求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后,黄俊在网购平台后台对商家进行投诉并申请退货退款。

根据涉案商家的店主夏斌(化名)介绍,黄俊在申请退货退款时,填写了虚假退货单号从而导致了订单被退款。然而,黄俊并未真正退回商品。

夏斌提供了一份当时他与黄俊的聊天记录。极目新闻记者在记录中看到,围绕商品的退款问题,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在争执中,黄俊甚至还说:“区区10块钱就能完成一笔交易的,你偏偏不,送我一套,自己折磨自己,怪可怜的。”

此后,黄俊从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19日一个月的时间内,陆续在商家恶意下单共计39件并申请退款,导致商家退货率提高、评分变低。

2023年12月,商家将黄俊诉至汉南区法院,除要求黄俊支付74元货款外,还要求其赔偿因为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1569元。

“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黄俊的行为存在恶意性。”承办法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黄俊频繁的下单、退款的行为,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其主观上为虚假的购买意愿,并通过滥用“无理由退货权”达到给商家造成损失的目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因为黄俊恶意下单的行为,导致商家退货率提升,商家评分变低,实际上对商家名誉权造成了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网购不是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受到了商家宣传的影响,无理由退货是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承办法官透露,该案在立案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经法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黄俊网购的商品已超过平台规定的退货期限,汉南区法院遂判决黄俊立即停止对夏斌的侵权行为并退还货款74元、赔偿实际损失500元。

判决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上黄俊,向其释法说理。在法官的教育下,黄俊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履行完毕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院支持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也会依法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作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理性消费、诚实守信,根据购物体验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模式。切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等行为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承担对商家的侵权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邱睦)

通讯员:王家利 郑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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