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 名星本人需负责么?

1月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网友关注。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兰州警方披露称,涉案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

上述诈骗投资案波及的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7部电影未上映。已上映的电影中,不乏一些知名演员的身影。例如,电影《麦路人》的主演是郭富城与杨千嬅;《痞子爱人》的主演是舒淇、周一围;《诗人》的主演是宋佳和朱亚文。

许多网友关心“明星参演的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明星本人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明星在电影制作中的角色通常是演员,他们的职责是表演,而不是负责电影的商务和财务运营。然而,如果明星不仅是演员,还参与了电影的制作、推广或决策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地参与了诈骗行为,则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明星是否事先知晓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如果明星知道这一情况,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向相关机构报告,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对这一情况一无所知,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了解情况并确认电影的合法性,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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