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销售劣质家具,展销会举办者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背景:

为了活跃经济,各类展销会竞相亮相。同时也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提高消费水平等有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些经营者利用展销会会期短、顾客多的特点,推销质量低劣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深受其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展销会主办期间,消费者可直接就所受损害向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以就其所受损害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招商公司举办的展销会上订购了一套某家具厂参展的全套组合家具,价值22000元。3个月后收到货后,发现与定制的不一样,且经相关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王某多次协商厂家退货未果。王某依法起诉某招商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陈金丽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消费者因自己权益受损追究展销会举办者赔偿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是(2013年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展销会的主办者无论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应先于赔偿。展销会的主办者在先于赔偿后,即取得了向有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追偿权。

虽然展销会的主办者未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举办展销会本身具有营利目的,且主办者负有审查参展单位信誉和保证其在展销会期间活动合法的义务。因而消费者可以要求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责任,法院也予以支持,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陈金丽,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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