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收下买汽车的20万后,贪官给老板再送上37个工程项目

“县教育局局长吴未(化名)被监察委带走了,肯定是出事了。”2023年9月中旬的一天,海南省白沙县传出这一消息。几天后,白沙县监察委决定对吴未采取留置措施,并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8日,白沙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面对巨款他越过了雷池

2015年3月,53岁的吴未被任命为白沙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这个岗位成了他人生的转折点。当时,正值县教育局启动对中小学教学楼、办公楼等进行维修、加固及重建工程项目。很快,托关系找吴未要求承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老板纷至沓来,这些人临走时总会留下一句“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2015年11月,个体工程老板郑某增结识了吴未,后二人关系日渐密切。一次闲聊时,郑某增得知车改后吴未想买一辆小汽车,但因缺钱未买,他便立即表示:“钱不是事儿。”几天后,郑某增送给吴未20万元购车款。

吴未以前也曾遇到过这种事,因为知道受贿是违法行为,所以不敢越雷池一步。可这次他舍不得这20万元,自我安慰后便收下了。

过了些时日,郑某增来到吴未办公室:“吴局长,听说某实验学校要建综合教学楼,我想做这个项目,工程质量您放心。如能给我做,定会重谢。”

“只要工程质量及工期有保证,这个工程可以帮你疏通关系。”2015年至2020年,在吴未的帮助下,郑某增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了某实验学校综合教学楼等7个工程项目。为了表示感谢,郑某增多次向吴未表示无论有什么需求尽管开口。

2019年3月的一天,吴未约郑某增在一家茶店见面,一阵窃窃私语后,二人便匆匆离去。时隔一个月,郑某增告诉吴未:“事已办妥,对方很满意。”原来,吴未让郑某增出资为其情人装修房屋,此次装修房屋郑某增共出资16.56万元。

郑某增明白,自己之所以能拿到这么多工程,全靠吴未的鼎力相助。2023年5月的一天,郑某增约吴未在某酒店见面,送给他好处费50万元。吴未说:“这50万元你先代我存放,日后我有需要时再拿。”

“我给吴未送钱的目的,一是感谢他帮我承揽了那几个工程,二是希望他继续帮我。”郑某增直言不讳地对办案人员说道。吴未共收受郑某增送的好处费86.56万元。

工程建设的事他说了算

吴未在白沙县教育局主政的8年间,可谓是大权独揽,小权也不放手,尤其是工程建设之事,都是他说了算。

2018年6月的一天,个体工程老板湛某生听说某学校要建运动场,为了能拿到这一工程项目,他想到了吴未的妹夫李某盛。

几天后,湛某生请李某盛吃饭,席间提出:“能否找吴局长帮我承揽某学校运动场的工程项目?”“小事一桩,我和他打个招呼应该可以。”李某盛爽快地答应了。

2018年至2021年,吴未凭借手中权力帮助李某盛先后承揽了某学校运动场、某中心学校教学楼等12个工程项目,李某盛将这12个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湛某生。为了感谢吴未,湛某生先后3次委托李某盛送给吴未好处费80万元。

2018年初,某小学环形跑道面层改造工程项目已经过审批,即将招标建设。工程老板钟某找到吴未,请求承揽该项目。几次商谈过后,吴未觉得钟某挺有诚意,同意将这一工程交给钟某挂靠的公司来做。为确保钟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吴未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将该项目给钟某挂靠的公司。”

2018年至2020年,吴未帮助钟某承揽了37个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钟某两次共送给吴未85万元。

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间,吴未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郑某明承揽了某小学运动场及校园文化改造工程、某实验学校体育场地等附属工程(含运动场)等5个工程项目,帮助工程老板王某承揽了某小学综合楼工程项目,当郑某明、王某提出要送给他50万元、20万元好处费时,吴未分别对二人说,钱先存放在他们那里,日后他有需要时再拿。吴未还帮助工程老板陈某承揽了某学校新建板房公厕采购项目和某中心学校室外消防工程项目,收受陈某好处费12万元。

到案后主动交代问题

2023年9月11日,吴未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白沙县监察委调查,如实供述了县监察委已掌握的其收受苏某安、王某兴好处费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我帮助王某兴、苏某安承揽了5个工程项目。2021年5月,王某兴送给我好处费50万元,春节前,苏某安托王某兴送给我50万元。2023年上半年,苏某安送给我80万元好处费,我让他先行存放,日后我有需要时再找他拿。”接着,吴未主动交代了县监察委未掌握的其收受郑某明等7人好处费的事实。

2024年1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吴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3年,吴未利用担任白沙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苏某安等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直接或间接非法收受9人好处费共计513.56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未遂。3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未退缴的受贿款313.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苏某安等4人退缴的行贿款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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