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曝光!公安正告:主动投案自首!

6月9日,“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曝光一批涉“两卡”惩戒人员,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警示案例一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德著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倘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张某某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出租给诈骗分子使用,并协助取款4.85万元,张某某获利1500元。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海子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昆明滇池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张某某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9.3万余元,张某某获利5897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879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三

曲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44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德著村委会

开卡银行: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4月,曲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曲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示案例四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新华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仁德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7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五

李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14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竹园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倘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李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转移诈骗资金72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警示案例六

任某某,身份证号码:530129****51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骂秧村委会

开卡银行:中国银行莲花池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4年5月,任某某为“办理贷款”,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58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某给予罚款处罚。

法律链接

昆明公安根据涉“两卡”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正告

所有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并主动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也希望各大通讯运营商及各大银行

严格把控“两卡”业务

从源头遏制犯罪“苗头”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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